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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70万m3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文章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4-01-12 15:31:54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项目位于建始县长梁镇黄土坎村四组,一期占地面积73309m2,建筑面积44309m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6000m2,库房25000m2,办公用房2335m2,其他974m2。建设有年产40万m3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一条,并配套建设有生物质锅炉1套及供电、给排水、环保、消防等设施。实际总投资25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

  经现场调查并对照设计及环评批复内容,除锅炉排气筒高度变化外,其他与环评一致。项目环评时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一期1台15t/h锅炉、二期1台15t/h锅炉,烟气均通过布袋除尘后共用一根40m高排气筒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16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上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环境保护标准,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照新标准进行达标考核,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上地方标准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优于综合排放标准。因此,验收时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变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 2022),锅炉排气筒高度要求不低于8m;一期1台15t/h锅炉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后12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DB42/T1906- 2022要求。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态环保部 2020.12),项目不在重大变动清单范围内,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

  2020年6月1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以“建环审[2020] 7号”《关于年产70万m3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落实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锅炉有组织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符合《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 2022)标准限值;石灰破碎粉磨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及《2022年度恩施州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恩施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3年6月)可知,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建始县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小。

  项目附近200m范围内无居民分布,项目运行对附近声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影响小。

  1、项目一期锅炉1台(15t/h),二期锅炉1台(15t/h),一期锅炉氮氧化物实际年排放量6.03t、二氧化硫年排放量0.3t,一期、二期本公司购买的氮氧化物总量为14.89t/a、二氧化硫总量为19.59t/a。氮氧化物总量、二氧化硫总量还有余量,可满足二期锅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求。

  2、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的环境检测任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公司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已投入正常运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小,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可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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